星期二, 八月 29, 2006

新破产法

不破不立。
像大自然中的淘汰法则,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有生有死。
企业破产法正是解决企业如何死的一系列法则。
中国传统有父债子还的说法,人死债不消。但现代企业理论是强调责任的有限性,可这种有限责任决不是说企业死亡就是拍拍屁股说我今天挂了,你们谁也别来烦我了!
企业宣布破产后要解决债权债务关系,但企业破产的首要特征就是资不抵债,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谁先吃上第一口这就是问题,即所谓的破产清算顺序问题。

昨天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草案,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确立了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先后。新法号称与国际接轨,担保债券优于劳动债券。当然不用给我讲什么道理,我明白担保债权优先的意义所在,市场游戏需要这样的规则,但在中国这个国家里面,劳动债权优先一直做为社会主义的优点旗帜鲜明的宣扬着,用以彰显资本主义的“罪恶”。

破产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本来就是残酷的打击,特别是那些老国企,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几乎没有,这时破产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得不到补偿,岂非雪上加霜?更重要的是工人的弱势地位,让他们很难在破产的游戏之中得到什么优势,新法彻底否定了劳动债权优先的地位,这只会是对工人的进一步打击。

我从来就不喜欢说什么“中国特色”“国际惯例”之类的词语,但没办法中国的很多基础性东西没有建立,一个看似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会产生什么影响呢?
别是更糟,我祈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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